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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日期:07-03-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二)教职员工,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三)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四)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精神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六)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集体性受伤害事件。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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